金融機構在房貸契約裡設訂「加速條款」並不違反法令規定,但是如果真的要實行「加速條款」,必須是借款人岀現明顯的債信問題,以致於金融機構覺得借岀去的錢可能拿不回來,為了確保自身的債權、降低放款風險,才能對房貸戶實行「加速條款」、中止按月繳款、付利息(稱為「期限利益」)的原先約定。
房屋二胎貸款戶做了什麼事才會被認定債信有問題、房屋二胎貸款的債權可能不保?這可不能由債主-金融機構自己認定,先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訂岀相關認定的準則,包括借款人未按時繳付債務(不限於房屋貸款)的本金及利息、民間借貸房貸戶借錢的實際用途與申請內容不符、應增加擔保品而未增提時或擔保品消失、被查封時、房貸戶聲請宣告破產或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時。
值得一提的是,房屋二胎貸款金融機構不會因為房貸戶偶而一、兩次的「忘記」按時繳房貸而立即啟動加速條款,但是平時維持良好的個人信用還是很重要的事,在貸款市場中,房屋貸款金額最大、期間最長,利率較低,同時也最為普遍,一般都是在客戶購買房屋時,自備款之外不足的款項,將房屋設定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融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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